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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

【基层话民生】法律援助为退伍老兵维权路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2-01-25  |  访问次数:

  我叫马某某,是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街道的一位居民,也是一名退伍多年的海军老兵。

  2017年12月我通过社会招聘入职安庆市港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安排到某小区做保安,月工资3100元。在此期间我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很多超出我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其中2020年疫情期间,我因公去业主家调查武汉回宜人员,随后居家隔离14天还被扣除工资1400元。2021年9月,公司委派了新的项目经理过来,不仅处处针对我,还无故把我从如今的保安队长岗位调离去其它小区做保安员,我对此持有异议,不愿在规定时间内去新的岗位报道,遂在9月底被公司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我为维护自身权益,到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对辞退行为给予经济补偿,并对之前承诺我的代班差额工资、年底津贴、社保等进行支付。因文化水平不高,个人难以阐明仲裁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在仲裁院的指引下,2021年11月2日,我来到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我,了解了我的事件经过后,认为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他们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进行了介绍,因我是退伍军人,法援中心为我开辟绿色通道、免予经济条件审查,迅速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当天就指派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办理我的案件。李律师很快约见了我,她非常专业,针对我的情况她详细向我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一是用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二是我在2020年3月疫情期间因公隔离,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同时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被扣除1400元工资应予以补发。三是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文件下发时间为9月底,但载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10月底,故10月工资应仍予以发放。四是我欲主张的单位承诺的代班差额工资、年底津贴、代买社保等,因当时我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证据,为最大可能维护我的权益,此部分律师提出通过先主张、后调解的方式尽量为我争取。

  2021年11月16日,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的案件开庭进行审理,对我方提出的主张予以支持,裁决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12526.67元、疫情期间因公隔离被扣工资1400元以及2021年10月工资3100元。其余主张因依据为口头承诺,无法提供证据,仲裁员也协助进行了调解,公司也同意适当予以补偿。

  我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感恩能享受到政策带给我们的福利,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真真切切减轻了我们诉讼的负累,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对待我们又是如此地耐心和专业,最终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感谢他们!感恩政府的好政策!(马某某口述,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何惟荃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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