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安庆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安庆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安庆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2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宜政发〔2020〕4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和庆办发〔2016〕20号文件规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度、受益度和满意度,努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度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16件(含宿松县882件)(项目案件任务计划表附后)。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扎实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工作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充事项,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48号)之规定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普遍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符合《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48号)之有关规定。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庆办发〔2016〕20号)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地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进行通报,对落后序时进度的地方进行督办。
(三)优化实施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综合采用案件质量检(评)查、同行评估、案例库案例推报、优秀案例评选、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方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的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
(四)规范拨款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最低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在6月底前要全部拨付到位;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对当年没有完成全年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的地区,省财政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置法律援助项目明细账,单列科目,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强化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各地案件审批数、案件办结数、经费投入额、经费支出额、补贴占比数均纳入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考核。健全“日监控、周调度、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工作机制,民生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情况及报表每月一报送,对序时进度落后的单位进行督办。落实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选编报送采用考评制度,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和法律援助重点工作考评力度。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落实月考核、年度考核机制,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全程跟踪督查。12月上中旬对各地民生工程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和全面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民生办,列入市政府对各地总体民生工程的考核计分。
(七)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各地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
(八)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好《2020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方案)》。要紧紧抓住法律援助继续被列为民生工程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争取更加重视和支持。积极与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协调,进一步解决好机构建设、办公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