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作动态 > 基层动态 > 望江县 >

望江县

【基层话民生】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让我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0-11-04  |  访问次数:

  我叫周某某,今年80岁,是望江县华阳镇村民,我与丈夫檀某某于1970年结婚,檀某某婚前有两个孩子,分别为檀一某和檀二某。我婚后一直与檀一某、檀二某一起生活,自己并未生育子女,我和檀一某、檀二某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现檀一某、檀二某二人均已成家立户,2018年我丈夫不幸离世,这之后檀一某、檀二某不愿意赡养我,后在村委会见证下,达成了一致赡养协议,协议约定檀一某、檀二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1日缴纳赡养费,但只有檀一某按时支付了赡养费,檀二某以我并非他的亲生母亲,他无赡养义务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我多次请村委会及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走投无路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0年4月7日,在村委会干部的指引下我来到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材料后,认为我系贫困户且无收入来源,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立即指派当天值班的吴燕律师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吴律师告知我如果直接到法院走诉讼程序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我告诉吴律师,自己还是愿意按照之前的协议让他们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因檀一某已支付了4个月的赡养费,故此次起诉只将檀二某列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协议。随后吴律师与法院沟通是否可以只将檀二某作为被告,得到肯定答复后,吴律师亲自到村里对我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认真细致地做了谈话笔录,收集齐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并为我垫付了立案费。

  庭审中,吴律师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摆事实,讲道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20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檀二某自2020年1月1日始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限于每月1日付清当月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吴律师还帮助我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现在我的养老问题已经圆满解决了,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吴律师,让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感谢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的实施,让我能够安享晚年。(受援人周某某口述,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整理)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话:0556-12348    邮箱:aqflyzk@163.com    ICP::皖ICP备12016054号-4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