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金某某,是望江县鸦滩镇人,金某沐是我女儿还不到一岁。2017年春节前后我与汪某通过同学介绍认识,同年3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3月双方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0月5日举办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我多次要求与汪某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但汪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7月左右,我与汪某分居,此后,非婚生女金某沐于2020年2月出生。出生后,非婚生女金某沐一直随我生活,汪某对我们母女过问甚少,对于非婚生女金某沐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我要照顾女儿无法工作没有收入,已无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无奈之下,我于2020年8月向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在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我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檀佳莹为我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我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为我理清了代理思路,明确了诉讼请求,随后立即到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
本案于2020年9月10号八点半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三点代理意见。在开庭结束后,承办律师积极联系法官,本着尽量化解家庭矛盾的理念,承办律师积极的给我们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女儿金某沐随我生活,汪某从2020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金某沐年满18周岁时止;同时汪某享有金某沐的探视权。此案到此已圆满解决。
在我走投无路之际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拉了我一把,非常感谢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在案件办理中,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办案,不仅考虑法律,更是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效维护了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让我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温暖,避免了家庭矛盾的激化。(承办律师檀佳莹转述,法律援助中心金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