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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新闻

我市出台刑事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18  |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力度,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案件质量,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司通〔2014〕76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等七个文件的通知》(皖司通〔201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近年来安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制定《安庆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安庆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刑事评估标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一审、二审)等三阶段,规定了评估指标、评估要点、单项指标评分说明及分值,案内材料有申请类和通知类两类。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按照相应的评估标准打分,总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以上的良好,90分以上的优秀。同时设定了前置性否定内容,即:没有做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二次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阅卷的;没有按规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而没有书面告知法援机构的;未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或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律师因办案需要增加律师或律师助理办案的,不视为转委托)等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案卷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对单项指标进行评估,不计分。

  民事行政评估标准规定了评估指标、评估要点、单项指标评分说明及分值,案内材料有27种情形。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按照相应的评估标准打分,总分60以下为不合格,80以上的良好,90以上的优秀。同时设定了前置性否定内容,即,没有做到每个诉讼阶段约见二次的;审判阶段没有阅卷的;没有按规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代理而没有书面告知法援机构的;未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或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律师因办案需要增加律师或律师助理办案的,不视为转委托)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该案卷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对单项指标进行评估。

  此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从今年8月份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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