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城市金神镇七旬五保贫困户徐某某,通过法律援助,打赢了官司,获赔超10万元,一举解决了再度陷入贫困的后顾之忧。
话还得从2019年01月31日说起。金神镇徐某某是五保贫困户,平时喜欢拾荒,补贴家用。当天16时40分许,徐某某在公路附近拣拾废品时,与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严重受伤。经桐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伴有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
徐某某住院72天,产生医疗费71209.32元。由于徐某某系孤寡老人,无亲属护理,聘请雇工护理价位较高,经协商于当年4月1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20天后,徐某某伤情复发,于5月7日再次入院治疗,5月3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462.70元。合计花费医疗费用75672.02元,护理、医疗费用均未支付。
正当徐某某为巨额医疗费、护理费无法支付而犯愁时,村法援联系点工作人员找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为徐某某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金神法援工作站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指派桐城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办理该案。承办人接受中心指派和受援人徐某某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了解和认真梳理,认为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在徐某某,肇事司机陆某某负次要责任。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45000余元医疗费用需要由徐某某自行承担。这笔无法落实的费用将决定徐某某晚年生活的质量!
徐某某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法院能否支持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徐某某作为一名特困供养人员,在多方努力下,2018年刚脱贫。45000余元的自负医疗费用无疑会把徐某某再次打入贫困行列。这与国家确保2020年贫困地区与人口迈入小康社会政策要求相违背,而且还有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办案律师采取迂回战术,决定为徐某某争取合法赔偿,以减轻他的债务。
在承办人的帮助下,徐某某在治疗结束六个月后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陆某某和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暂定为20000元。具体金额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后再行变更诉讼请求。
后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徐某某骨盆多处骨折畸形愈合、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术后致右侧髋关节功能丧失43.8%,左髋白骨折致左侧髋关节功能丧步30.2%,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十级、十级、十级。被鉴定人徐某某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承办人为其变更诉讼请求,累计赔偿金额为118908.10元。
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难见分晓。
被告陆某某认为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责任险,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徐某某与陆某某的责任分摊应为70%和30%;徐某某年龄已达75岁,且是五保供养人员,不存在有误工损失;此次交通事故徐某某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赔偿应予免除;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为其支付11800元赔偿金,请求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一并解决。
承办人就责任分摊和徐某某是否该享有误工费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据理力争。虽然徐某某为主要责任,在责任分摊时应以人为本,同情弱者,责任分摊以60%和40%为宜;徐某某虽已有75岁,但仍有经济收入,村委会已为其出具证明,其每天拣拾废品,平均月收入为2100元左右,按70元/天的标准计算,徐某某应该享有误工费赔偿权,误工损失为21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达轻伤以上给予的赔偿范围之一,在《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受害人系主责而取消赔偿的硬性条文规定;肇事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给予了理赔,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也可以在庭后协商解决。
庭审后,经协商进入调解程序。桐城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在承办人的据理力争下,达成如下协议:一、陆某某和承保该肇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09300.87元,其中误工费为1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诉讼费由陆某某和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陆某某的11800元的车辆维修费由徐某某承担4300.87元;四、剩余105000元的赔偿金由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据悉,6月8日,所涉保险公司履约,将剩余105000元打入桐城市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