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查某某,今年69岁,住在安庆市大观区大观亭小区。我文化水平不高,40多岁时丈夫就去世了,一个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现在两个儿子都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
2019年6月14日,我正在江边散步,遇到了同在散步的黄某与钱某夫妇。因之前和黄某有矛盾积怨,黄某上来就骂我并动手打我,我边还手边慌忙躲避,她丈夫钱某也站在一旁不停骂我,我就胡乱推了钱某一把。混乱中有人报了警,警察很快将我们全部带回了派出所并做了询问笔录。
11月6日,公安机关传唤我到案,告知我钱某在当时的冲突中,被我推倒在地造成腰椎骨折,属轻伤二级,现依法对我采取取保候审,后期将面对刑事处罚。我一下子懵了,明明我才是被欺负的那个人,凭什么不分黑白认定我为加害方,一辈子没有犯过什么错误的我,突如其来有了一个污点?我心中五味杂陈,但都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随后我的案件被递交到迎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得知我没有指定辩护人,指定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我指派辩护律师,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审查受理了我的案件,依法指派了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江泓律师为我免费提供辩护。
江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我向了解情况,但那时的我十分激动,我只反复说明我不是故意伤害对方,是正当防卫,对于认罪认罚的说法我无法接受。江律师看到我态度如此抗拒,无法沟通,便安慰了我。后找到我的大儿子,了解到我一直想不通的点有以下两个:一是钱某当场被推倒后,马上就爬了起来,并未表现出异样。当天其在医院的诊断结果为腰椎骨折,与5天后在医院诊断得出的T12椎骨骨折,前后伤情鉴定不一致,是否存在个人二次伤害的情况;二是在争执中,对方先动手打人,我属于防卫中失手推人,为何在案件的责任认定里却认定我为加害方。
江律师为了解除我们的疑惑,就伤情鉴定情况去医院进行了咨询,医生告知几次伤情鉴定中叙述虽不一样,但受伤位置属于包含的关系,可作同一位置看待;江律师又在法院再次对卷宗进行查阅,了解到虽然最终伤情鉴定报告与事发有五天的间隔,但当天上午钱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曾说被推倒后腰部出现剧烈疼痛,且当天诊断就有骨折症状,可认定当场导致钱某轻伤二级的事实,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现场群众的询问笔录显示,钱某未动手而被我推倒致伤,也都是故意伤害情节的佐证。但江律师同时也了解到,钱某在场时非但未对撕打行为进行阻拦,反而在旁边一直指责我,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江律师告知我们可主张钱某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是有很大可能争取到对我的从轻处罚的。
当江律师再次来到我家时,我的情绪已经好了很多,江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我及家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说明依据《刑法》相关条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从轻处罚。我明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是我享有的权利,在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积极缴纳罚金、主动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较轻量刑。通过她的帮助,我对法律规定等有了更深的理解,经过思想斗争,我于法院开庭前一天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2020年3月,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故意伤害一案。认定钱某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因我主动投案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法院采纳法援律师意见,依法对我从轻处罚,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
现在回望,我很感谢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对我的帮助,如果没有法援中心的迅速受理指派,没有法援律师细心帮我阅卷搜寻证据、耐心向我释法解惑,案件的判决绝不可能像如今这样让我心服口服。这次事件也给我上了一课,不仅我自己,我们全家人在今后的生活里都会遵循处事依法、遇事找法的原则,学会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安庆市迎江区 查某某口述,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何惟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