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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话民生】“准妈妈”险被无故解聘,法援帮助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06  |  访问次数:

  我叫马某,家住在安庆市迎江区青少年宫东路,今年30岁,是一个四个月可爱宝宝的妈妈。怀孕之前我在一所小学任教,工作非常忙碌,每个月780元的薪水也不够补贴家庭,但是好在我很适合当教师的工作,天天和孩子们相处也愉快。本以为会一直这样做下去,直到我考上教师编制,没想到去年怀孕时,却差点丢了工作……

  在2019年的年初,我怀孕了。本想着再坚持到11月份就可以休产假,可是临近7月底时,已有6个多月的身孕的我,却被校方告知合同已到期,经学校研究与我不再续聘,8月份我就不用过来上班了。

  我一时又着急又生气,着急在于有6个多月身孕的我即将面临失业,那我之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各项员工保险、薪资福利等待遇都成了泡沫,需要家庭去为我承担,产期后我还要面临找工作的压力;生气是校方竟考虑到我要休大半年的产假,无法给学校带来收益,就在我怀孕期间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关系。只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半点不为员工考虑……我这样特殊的情况被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

  于是我来到了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大厅,就我的情况进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扶我坐下,给我倒了杯水,在听了我叙述的情况后,他们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我已失业无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师帮助我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在他们的帮助下我很快办好了申请手续,并会见了办理我案件的江泓律师。江律师仔细的了解了我的情况后之后,给我指出了三点可主张的地方:一是学校在2018年8月以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名义,要求我缴纳了5000元押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我们可主张校方返还非法收取的入职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是我的月工资780元低于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报酬的时候,实际约定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主张单位对工作以来的工资差额进行补付。三是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2019年7月在我从未表示要离职并已怀孕6个月的情况下,校方提出要解除聘用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江律师的解释给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2019年9月20日,我们向安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于9月27日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在与我了解情况期间,江律师也一直在帮我与校方进行沟通,尽力向校方解释法律法规想为我尽快争取到权益,终于,在开庭之前我接到了校方给我打来的电话,他们向我表达了歉意,主动提出和我签订新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将对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在与我沟通后进行完善。之前一直难以沟通的单位,态度竟来了个180度的转弯,这其中得亏了热心的法援律师多少的奔走努力和调解,才能有现在的结果!于是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顺利休到了产假,现在宝宝已有四个月了,我也做好了回到岗位的准备,之后不管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还是另做打算,我也不会再像之前一样茫然无助。

  我无法言语多么感谢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在我作为一个准妈妈最脆弱的时候给我帮上了大忙,维护了我的正当权益。我身边有很多和我一样的女性朋友、年轻母亲等,很多在职场都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也常常不知如何去维权。这次事件不仅让我感受到了民生工程惠民生、法律援助暖人心,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位普通女性、一位母亲,学法用法将是使我们受益终身的的事情!(安庆市迎江区 马某口述,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何惟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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