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司通[2019]53号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安庆市2019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考核指标》的通 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安庆市2019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考核指标》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安庆市2019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市民生办有关要求,以及省民生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民生办〔2019〕1号)、《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及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庆司通〔201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格局进一步完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9〕 号)文件要求,市民生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县(市、区)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市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县(市、区)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自评对象是各县(市、区)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落实等指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主要包括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案件结构、刑事法援、财务管理、其他管理等指标。
(三)项目产出情况。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完成率、结案率、优秀案例、案例库案例、案件质量等指标。
(四)项目效果情况。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省民生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民生办〔2019〕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六)《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皖办发〔2016〕13号);
(七)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32—2019)》、司法部《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58-2019)》、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司通〔2014〕76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等七个文件的通知》(皖司通〔2016〕5号)等相关文件;
(八)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庆司通〔2019〕9号);
(九)市司法局关于《安庆市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报送采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专项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 本专项评价指标由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8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考核指标)。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生办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于当年12月25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司法厅和市民生办。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民生办统一部署,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考核。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部门绩效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差距较大情况,认真分析原因。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群众反响较大,问题整改不力、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
第十六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将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提交省司法厅进行研究完善;对涉及地方实施方面的问题,将督促有关县(市、区)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附件:安庆市2019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
抄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生办,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民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