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陶某,家住望江县长岭镇,2017年4月27日进入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任纺织工至2018年9月20日。在劳动关系产生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公司与我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并要求我一周七日全勤,且法定节假日无休假,仅口头约定工资为一天80元。2018年9月20日,迫于过度高压的工作强度及与之不符的过低待遇,我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我的加班工资,但该公司拒接了我的要求。就在我一筹莫展之际,从村里那得知政府有法律援助这一项民生工程,可以帮我们农民工免费打官司。2018年10月,我带着身份证、扶贫手册到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仔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我因我家属贫困户,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并立即指派了徐晶晶律师作为我的代理律师。
徐律师与我电话联系后告诉我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我带着证据材料与徐律师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徐律师查看了证据材料,并告知我可以向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梳理了案件信息,搜集证据材料后徐律师告诉我,虽然我于2017年4月27日进入该公司工作,但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因而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15日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我表示可以接受和理解。2018年11月8日,徐律师为我代写了仲裁申请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后徐律师代我将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交给了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该案于2019年1月15日开庭。
2019年1月27日,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了裁决书,裁决书大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裁决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52元,支付加班工资1936.8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485元。其中裁决书中提到我进入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但望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因此对于我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15日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主张不予支持。我对案件裁决结果表示很满意。
我真诚感谢法律援助这项为困难群众解困暖心的好工程,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以及徐律师的细致工作,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进步。今后我一定要跟身边的人多宣传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因为这是我们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受援人陶某口述 望江县法援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