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秘〔2019〕4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
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
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视为经济困难免审家庭经济状况,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2.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因劳务争议主张合法权益的;
3.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4.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5.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6.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退役军人;
7.革命烈士近亲属;
8.单亲困难母亲;
9.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的;
10.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11.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12.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13.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14.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15.建档立卡贫困户;
16.经看守所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外,扩大到下列事项:
(一)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二)物权纠纷中的唯一住房所有权确认、排除妨害、修理、重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涉及唯一住房或其他财产价值五万元以下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继承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合同纠纷中的小额(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下)承揽加工合同、农业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主张民事权益的;
(六)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或对认罪认罚进行见证的案件;
(九)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十)申请办理五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赡养协议、抚养事实、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器官捐献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证事项;
(十一)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进行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等司法鉴定的。
本通知中涉及到的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类目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所涉及到的相关案由确定。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安庆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央、省驻宜各单位。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