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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

潜山法援为越南籍被告人免费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08  |  访问次数: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梵某某屋(女,越南人)等人,以与被害人登记结婚为名,先后四次冒用他人身份,与安徽省潜山市、六安市、天长市、山东省巨野县不同地区的四名被害人登记结婚,并收受彩礼礼金、黄金饰品等财物。登记结婚后,编造理由逃离,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梵某某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与被害人结婚骗取财物后逃离,诈骗钱财5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近日, 潜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款:“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规定,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林志耘律师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李志刚律师接受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梵某某屋的同意作为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梵某某屋在啊某、黄某府(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以与被害人登记结婚为名,先后四次冒用他人身份,与四名被害人登记结婚,并收受彩礼礼金、黄金饰品等财物共计49余万元,被告人梵某某屋获赃款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梵某某屋明知与四名被害人登记结婚目的是为了诈骗钱财,却听从他人安排,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梵某某屋诈骗金额仅49万元,并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其受人安排参与实施诈骗活动,作用相对较小,获赃相对较少,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当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梵某某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驱逐出境。 承办律师提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国婚姻已经屡见不鲜,但结婚是人生大事,男女双方一定要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及欠发达地区适龄男青年择偶空间小、急于结婚、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以结婚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醒受害人及广大群众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我们倡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轻装上阵,破陈规、除陋习,抵制高价彩礼,不攀比斗阔,为家庭、亲人和朋友精神减负,积极弘扬传递文明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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