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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2  |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9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以案例评选活动为载体,检查、规范案件办理过程,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以典型案例为榜样,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供办案参考;以案释法,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二、评选范围及评选方式

1、评选范围。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本地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2、评选方式。在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律师事务所自行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基础上,将评选出的优秀案例推荐至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市局邀请专家评委通过票决形式进行评审。第一轮中,对明显不符合案例规定要求的筛选出去;第二轮中,专家评委通过票决,按得票数在前10位的作为十佳案例评选出来;第三轮中,专家评委同样通过票决,评选出10篇优秀案例。

三、案例类型要求

每个县(市、区)司法局推荐报送3篇优秀案例,其中:民事、刑事类优秀案例各1篇,行政及其他类案例1篇。市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服务队成员所在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刑事、行政等三个类型中,自两个类型,推荐报送不少于2篇优秀案例(一个类型1篇)。

四、评选标准

1、内容要求。案例要有对案情的简洁清晰的描述,对法律适用的深度讲解;要能体现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敬业奉献精神,展示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法律实务技能。案例每篇字数不少于2500字,其中:案件点评不少于300字。

2、格式要求。案例格式参照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援助案例模板(见附件)和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刊登的法援案例。

3、案例编写要求。

1)从第三人视角编写。用语要客观、中性,避免掺杂个人情绪、个人主观推测等语意。要简明扼要,运用法律法理分析案情时,要条理清晰。

2)统一称呼:同一个案例中的承办律师、人员以及涉及的地点、单位称呼要统一。不要出现XX律师、承办律师、承办人、代理人等混用的情形,可以统一称为“承办律师”。不要出现当事人、受援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不同称呼。

对于案例中涉及的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①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②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③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出现同姓数人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李某”、“李某1”、“李某2”;或者灵活加以区别,如“李某”、“李父”、“李母”。为了突出受援人,一般涉及受援人的不加数字,其他用数字指代。

对于涉案地址,一般只公开到县级,县级以下都采用某乡镇、某村表述。

对于涉案单位名称,用“某+公司”代替。出现多个单位的,可以用A、B、C、D加以区别,如A公司、B公司 。

3)信息模糊化处理。基于保密原则,对以下内容一般直接隐去,若确有必要,用“××”代替:个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以及案件中提及的司法文书号。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案例,均需隐去相关内容。

五、有关要求

1、认真组织开展推选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先行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把优秀、精彩的援助案例推选出来、宣传出去。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发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对选送的案例要认真整理、编辑。案例编写需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严禁文字或者观点抄袭,严禁以旧充新,确保推选出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新颖性。

2、推选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优秀案例,经市局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审,评选出安庆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和10篇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对入选的十佳优秀案例,予以通报表彰,发放案例补贴,并汇编整理成册,印发各地、各单位供学习参考,同时组织开展宣传报道。评选结果纳入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报送的,在民生工程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

3、报送时间与方法。以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推选的优秀案例报送至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邮箱:aqflyzk@163.com,报送邮件时请在主题栏注明××单位参评优秀案例”。

 

附件:法律援助案例模板

 

 

安庆市司法局

2019年610日

 

 

 

抄送: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民生办

附件:法律援助案例模板

 

贵州省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马某某

意外摔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贵州省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人:李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李             

审稿(实名,逐级):贵州省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 某某                             

人:李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意外伤害  赔偿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1日,马某某受雇于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房开公司仕府领地六号楼、七号楼做建筑材料运送工,工资每天100元,住宿在该工地七号楼一楼的工棚里。2012年11月11日19时许,马某某与另一工人外出买菜返回时,途经七号楼一楼离住处约三米处时,从七号楼旁的废电梯井口摔下约15米深的地下室,致马某某严重受伤。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将马某某送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马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并截瘫;2、第1、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3、第1腰椎椎板、右侧椎弓突骨折;4、胸12椎体后下缘骨折;5、左侧第6、7、8肋骨及右侧第8肋骨骨折;6、左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折;7、左侧筛窦腔积液;8、右肺挫伤;9、双侧胸腔少量积液;10、胰腺挫伤;11、骶尾部及右小腿中下段皮肤软组织损伤。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马某某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22万余元住院180天后,拒绝继续为马某某支付相关费用。马某某出院后找建设公司解决,该公司却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将马某某送到医院医治已尽了人道主义,让马某某找电梯安装公司和房开公司。这样三家公司相互推责,均拒绝为马某某解决。马某某的家人到当地劳动局请求处理,劳动局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处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某某的妻子及家人到政府部门上访,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3年5月31日,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马某某妻子,其称有五个女儿,最小的一个年仅两周岁,还有一个80余岁的老父亲,全家老小共八口人在该案之前均靠马某某打工维护生活,马某某受伤后,靠领取政府的低保金维持,家庭条件极其贫困,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当天就受理马某某的申请,并指派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为马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马某某妻子的陈述并亲自到马某某的住处向马某某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又到实地查看现场,但现场早已不在,眼前存现的是数十层的楼房。承办律师决定先找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其对事实不否认,只是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其认为应由房开公司和电梯安装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调解。

承办律师对建设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及了解的情况分析后,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农民工意外伤害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健康权纠纷起诉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便于2013年6月6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因受援人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承办律师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最后法院同意为其缓交诉讼费。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为马某某申请鉴定,因马某某的伤情需一年后才能鉴定。2014年1月,马某某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双下肢截瘫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并有后续治疗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又因马某某系长期在城区打零工的农民,虽其之前已在城区居住多年,但无法提供居住证明和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城区居住的事实。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只能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希望不大。

2014年2月28日的庭审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电梯公司追加为被告,将房开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法院决定延期,定于2014年4月16日开庭审理,因电梯公司的传票未送到,法院再次延期,定于2014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律师与所在律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受援人马某某系农村户口,其无证据证明其受伤前在毕节城居住满一年;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受援人可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责任主体是谁?

2014年5月16日的庭审中,各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不应该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过高;各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责;马某某有过错等。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处给工人居住,并且没有在电梯井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灯等警示牌或标志。电梯安装公司接收了电梯安装工程,未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井护栏修复或解除隐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该两家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庭审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院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况。

2014年7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除未采纳承办律师提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外,其余大部分代理意见均得到采纳,认定某某建设公司和某某电梯公司分别承担40﹪和50﹪的责任,马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判决某某电梯安装公司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30117.38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马某某前述经济损失人民币424093.90元,扣减该公司之前已垫付的223526.52元,还应支付马某某经济损失200567.38元。该两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该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采纳。二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判决驳回该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已于2015年5月全部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意外摔伤案件,而且属于信访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家属等数十人曾到七星关区政府上访请求处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执行,历时长达近两年之久,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承办律师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得到承办法官的同情,承办法官向法院领导递交书面报告,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缓交诉讼费14986元,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院虽未采纳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承办律师已尽到最大努力。承办律师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马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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