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律师到检察院、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主动对接,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的联络“纽带”作用。
二是及时指派。对未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接到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转交函或指定辩护通知函后,均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及时指派有经验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是加强监管。对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质量实施监管,从庭前准备、庭审表现以及案卷归档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最大程度保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